儲蓄險

南山人壽「美利福滿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倍滿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間屆滿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效的契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本契約未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倘本契約已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四、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該保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十項、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之約定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險費或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含)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中,依要保人於投保時選定之「投保型別」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附表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1.安穩型:

保單年度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
12.0%
2~54.0%
第6保單年度(含)以後1.9%

2.倍滿型:

保單年度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
12.0%
2~54.0%
6~「保險年齡」達五十八歲保單年度末1.9%
「保險年齡」達五十九歲保單年度末(含)以後4.6%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安穩型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後之總和。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九十。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後之總和。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九十。

二、倍滿型

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下表中滿期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滿期保險金係數
男性女性
6.4%5.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 公司按 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7 條 條款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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