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於繳費期間屆滿日前: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於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下表繳費期間所對應之給付倍數所得之金額。
| 繳費期間 | 給付倍數 |
|---|---|
| 10 | 1.10 |
| 15 | 1.15 |
| 20 | 1.20 |
| 30 | 1.30 |
倘該次診斷符合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依前項給付金額乘以一點二倍給付之。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16歲~65歲。
15年期:16歲~65歲。
20年期:16歲~60歲。
30年期:16歲~50歲。
最低保額:30萬元,累積最高投保金額:60萬元。
投保金額以「萬元」為增加單位。
同一被保險人每月長期照顧分期(看護)保險金以10萬元為限(本保險以投保金額除以60計算每月長期照顧分期(看護)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五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六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本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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