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其至身故時「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1.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2.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比率所得之金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比率所得之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期間 | 比率 |
|---|---|
| 投保未滿5年 | 100% |
| 投保5年(含)以上但未滿10年 | 110% |
| 投保10年(含)以上但未滿15年 | 120% |
| 投保15年(含)以上 | 130% |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達四十次,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1.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保單條款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保單條款約定「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3.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本契約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被保險人如依保單條款約定開始領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且於「長期照顧狀態」持續期間中。但被保險人若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或未繼續領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2.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所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時。
本契約豁免保費期間內,不得變更本契約的險種、保險金額及繳費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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