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法定通用 8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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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一、失能診斷確定日時: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二、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滿期日前一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本公司一次提前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第二款保險金之給付至滿期日前一日未達六十個月者,本公司保證給付六十個月。
被保險人身故時或屆滿期日仍生存時,如仍有第一項第二款尚未領取之各期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應給付之剩餘月數,依第二項約定之貼現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且未曾申領契約條款第十三條之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
一、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時: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
二、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共給付六十個月。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時或屆滿期日仍生存時,或終止本附約時,如仍有第一項第二款尚未領取之各期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應給付之剩餘月數,依前項約定之貼現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
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免繳本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25歲~60歲 | 30年期 | 25歲~40歲 |
| 15年期 | 25歲~55歲 | 至55歲 | 25歲~45歲 |
| 20年期 | 25歲~50歲 | 至60歲 | 30歲~50歲 |
| 25年期 | 25歲~45歲 | 至65歲 | 35歲~55歲 |
最低保額:1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1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重大燒燙傷扶助保 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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