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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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之翌日及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2.5%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壽險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註1)
2.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3.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各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確定殘廢之日起,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2.5%所得之金額按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各級殘廢程度給付月數表列如下:
| 殘廢程度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第六級 |
|---|---|---|---|---|---|---|
| 給付月數 | 120個月 | 108個月 | 96個月 | 84個月 | 72個月 | 60個月 |
註1:「當年度壽險保額」定義:
‧繳費期間:係指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屆滿後至第59保單年度:係指按前一年度之「當年度壽險保額」扣除保險金額之2.5%後所得之金額。
‧自第60保單年度(含)起,「當年度壽險保額」為零。
1.最低保額:20萬元。
2.累積最高保額:1,000萬元。
3.其他規定: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本險及各項定期壽險主、附約之「累積有效保額」以2,000萬元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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