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全球人壽「月月安鑫定期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11 項,包含:法定通用 11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1.身故當時:依「保險金額x12倍」計算給付。

2.身故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滿期日前一日:每月依「保險金額」給付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給付至滿期日前一日未達60個月者,本公司保證給付60個月。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本公司一次提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身故時或屆滿期日時,如仍有第一項第二款尚未領取之各期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應給付之剩餘月數,依第二項約定之貼現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領有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按本條第一項給付之身故保險金總和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1.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依「保險金額x12倍」計算給付。

2.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滿期日前一日:每月依「保險金額」給付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給付至滿期日前一日未達60個月者,本公司保證給付60個月。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本公司一次提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或屆滿期日仍生存時,如仍有第一項第二款尚未領取之各期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應給付之剩餘月數,依第二項約定之貼現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且未曾申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

1.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時:依「保險金額x12倍」計算給付。

2.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月依「保險金額」給付,共給付60個月。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時或屆滿期日仍生存時,或終止契約時,如仍有第一項第二款尚未領取之各期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應給付之剩餘月數,依前項約定之貼現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

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身故或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身故日或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免繳契約(不含其他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投保年齡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10年期25歲~60歲30年期25歲~40歲
15年期25歲~55歲至55歲25歲~45歲
20年期25歲~50歲至60歲30歲~50歲
25年期25歲~45歲至65歲35歲~55歲

最低保額:1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1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第 19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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