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契約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最低保額:30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 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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