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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三護三利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前一保單年度對應之生存金給付率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含)止。

保單年度1234567891011(含)及以後
生存金給付率0.2%0.4%0.6%0.8%1.0%1.2%1.4%1.6%1.8%2.0%2.2%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1.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註2: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全球人壽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保險費總和的零點二倍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註:本契約所稱「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下列定義疾病之一: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末期腎病變。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五保單年度前未曾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疾病,並自第六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疾病者,從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前一保單年度對應之生存金給付率的二倍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含)止。

被保險人已申領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的給付後,本契約效力若依保單條款辦理契約終止或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時,特定疾病生存保險金仍依前項約定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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