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或「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或「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若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年度末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給付「生存保險金」。
前項「生存保險金」的給付,本公司最長給付至被保險人一一O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其平均存活期間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但其申領之金額以申領當時本保險疾病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續期保險費應就「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給付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之比例減少之,該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 繳費年期 | 5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0歲~15歲 | 250萬 | 250萬 | 250萬 | 250萬 |
| 16歲(含)以上 | 1000萬 | 1000萬 | 900萬 | 6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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