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全球人壽「安穩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額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於繳費期間內為下列前二款金額之較大者;於繳費期間屆滿後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1.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2.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3.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於繳費期間內為下列前二款金額之較大者;於繳費期間屆滿後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1.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2.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3.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以及前一保單年度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各自乘以下表比例所得之金額,依其兩者加總後之總和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含)止。

保單週年日/繳費期間二年期四年期六年期
第一至第五之保單週年日1.77%1.82%1.87%
第六及其後之保單週年日0.7%1.2%1.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初次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 28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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