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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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9歲之保單年度末止。
繳費期間為2年期: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 X 0.9% X 保單年度。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 X 1.75%。
繳費期間為4年期: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 X 0.45% X 保單年度。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 X 1.75%。
繳費期間為6年期: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 X 0.3% X 保單年度。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 X 2%。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事故發生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二款金額之最大者,再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保險費總和乘以零點九五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註:1.本商品預定利率:2年期(1.25%)、4年期(1.75%)、6年期(2%)
2.本契約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金額對應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生存保險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含生存保險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或等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前述二種給付方式之一。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一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儲存生息」或「現金給付」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為前述三種給付方式之一。
註: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第 7 頁,共 12 頁 銷售日期:108年1月1日 前項第一款及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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