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契約條款第五條所稱「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持續超過九十日仍未痊癒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之日起算第九十一日,按保險金額50%給付「長期看護一次給付保險金」。
「長期看護一次給付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契約條款第五條所稱「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持續超過九十日仍未痊癒者,在「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本公司自診斷確定之日起算第九十一日,按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以後申領時以該日為每年給付相當日,按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本附約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一、被保險人如依契約條款第九條約定開始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後,且於「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中。但被保險人若未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或未繼續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因契約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診斷確定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時。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期間內,不得變更本附約的險種、保險金額及繳費年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
二、被保險人於「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消滅時。
三、被保險人未依契約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申領時。
四、被保險人拒絕接受本公司要求的檢驗時。
五、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達當時保險金額之五十倍,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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