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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超享美利利率變動型美元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含)止。

一、繳費期間為二年期: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零點九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一點八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為三年期: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百分之零點七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點一所得之金額。

三、繳費期間為六年期: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百分之零點四二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點五二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契約條款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契約條款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註:1.本商品預定利率:2年期(1.75%)、3年期(1.75%)、6年期(2.5%)

2.本契約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金對應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生存保險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含生存保險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或等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 6 頁,共 14 頁 銷售日期:108年2月25日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 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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