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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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含)止。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前:「保險金額」X5%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後:「保險金額」X15%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6年期:0歲至69歲
10年期:0歲至65歲
20年期:0歲至55歲
最低投保金額:2,000元
累積最高保額:
| 年齡 | 最高投保限額 |
|---|---|
| 0歲~未滿15足歲 | 150,000美元 |
| 15足歲~20歲 | 490,000美元 |
| 21歲~30歲 | 505,000美元 |
| 31歲~40歲 | 535,000美元 |
| 41歲~50歲 | 570,000美元 |
| 51歲~60歲 | 605,000美元 |
| 61歲~69歲 | 650,000美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第 6 頁,共 16 頁 銷售日期:109年1月1日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 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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