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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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
須進住加護病房(含骨髓移植保護隔離病房)治療時,除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2倍,乘以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
須進住燒燙傷中心治療者,除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2倍,乘以其實際進住燒燙傷中心日數,給付「燒燙傷中心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
同一次住院超過住院天數30日者,除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自住院日數第31日起至第90日止,另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超過的日數,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若住院日數超過90日者,自住院第91日起至365日止,另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之1.5倍,乘以超過的日數,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須接受外科手術時,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確定出院療養後,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50%,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出院後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
住院診療的前1週及出院後2週內,因同一保險事故需門診醫療時,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25%,乘以其實際門診日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每日門診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於辦理住院手續當日之急診費用,本公司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50%,給付「住院當日急診費用保險金」。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於住院前或住院期間以救護車作醫療運送,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2倍,給付「住院醫療運送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以一次為限)。
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門診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載倍數的30%,給付「外科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確定致成完全殘廢時,自本附約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依其至身故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超過所繳保險費總合時,則無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所繳保險費總和」按下列公式計算:
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所繳保險費總和=保單年度數x給付當時投保計畫別之年繳保險費。
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所繳保險費總和=應繳保險費年度數x給付當時投保計畫別之年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附約第(1)項至第(11)項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最高以所投保「住院醫療日額」之一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附約第(1)項至第(11)項所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其所投保「住院醫療日額」之一千五百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累計已領 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超過「所繳保險費總和」時,則無「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 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第 1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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