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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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計劃5 | 計劃10 | 計劃15 | 計劃20 | 計劃25 | 計劃30 | 備 註 |
|---|---|---|---|---|---|---|---|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最高以365日為限 |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最高以180日為限 |
| 燒燙傷中心保險金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最高以180日為限 |
| 長期住院保險金 | 250 | 500 | 750 | 1000 | 1250 | 1500 | 最高以180日為限 同一次住院超過30日每日給付 |
|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250 | 500 | 750 | 1000 | 1250 | 1500 | 最高以120日為限 |
|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 125 | 250 | 375 | 500 | 625 | 750 | 住院前一週及出院後二週內 每日門診以一次為限 |
| 住院當日急診費用保險金 | 250 | 500 | 750 | 1000 | 1250 | 1500 | |
| 住院醫療運送保險金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每次住院以一次為限 |
| 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 依手術給付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 | ||||||
| 門診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 必須接受門診手術(但無須住院),依手術給付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 | ||||||
| 身故保險金 | 退還所繳保險費總和 | ||||||
|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全殘時,免繳未到期保險費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其至身故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 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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