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麻醉、酗酒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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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給付,並退還所繳保險費總合。
(2)繳費期滿後:按保險金額之1.5倍給付。
每滿三年仍生存時,按下列比例給付。
(1)
第1~5次:按保險金額之10%給付。
(2) 第6~10次:按保險金額之15%給付。
(3) 第11次以後:按保險金額之20%給付。
年滿95歲時,給付保險金額之1.5倍。
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致成二~六級殘廢時,按保險金額之
75%、50%、35%、15%、5%給付。
被保險人其平均存活期間在六個月以下者,得申領提
前給付保險金,以申領當時本保險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為限,不超過2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 廢。 七、被保險人心神喪失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 八、被保險人因麻醉、酗酒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殘廢保險金給付。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廿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第廿二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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