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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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並退還「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契約即行消滅。
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全殘,且於診斷確定日起90天後仍生存者,本契約雖已消滅,仍按保險金額給付。
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全殘,且於診斷確定日起90天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契約雖已消滅,仍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殘廢時,按殘廢程度二~六級分別給付保險金額之75%、50%、35%、15%、5%。
被保險人其平均存活期間在六個月以下者,得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金額以申領當時本保險疾病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超過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及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 付殘廢保險金、全殘安養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或部份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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