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麻醉、酗酒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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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保險金額給付,並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總和。
因意外至成二至六級殘廢時分別給付75%、50%、 30%、15%、10%。
年滿95歲時,給付保險金額,並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總和後契約無效。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但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以後因而致死或 殘廢者,本公司按一般身故或殘廢保險金給付之。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 廢。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 七、被保險人心神喪失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 八、被保險人因麻醉、酗酒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殘廢保險金給付。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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