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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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個人型(實支實付,需收據) | 家庭型(實支實付,需收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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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項目 | 本人給付說明 | 給付項目 | 配偶給付說明 | 子女給付說明 |
| 每日住院限額 | 計劃數/*100元 | 每日住院限額 | 計劃數/*100元 | 計劃數/*100元 |
| 手術保險金限額 | 計劃數/*3000元 | 手術保險金限額 | 計劃數/*3000元 | 計劃數/*3000元 |
| 醫療及雜項限額 | 計劃數/*3000元 | 醫療及雜項限額 | 計劃數/*3000元 | 計劃數/*3000元 |
| 總限額 | 計劃數/*5000元 | 總限額 | 計劃數/*5000元 | 計劃數/*50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條中規定之補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下列補償金額表給付之。 補償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投保計劃 FHS-3 FHS-5 FHS-7 補償項目 (甲)病房及膳食費(每日) 300 500 700 (乙)各 項 雜 費 (每次) 9,000 15,000 21,000 (丙)外科手術費 (每次) 9,000 15,000 21,000 補 償 總 限 額 (每次) 15,000 25,000 35,000 前項所稱之「配偶」,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之夫或妻,「子女」則指保險 事故發生時,年滿一足歲至二十足歲之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特約條款所載之各種限制,除外責任,無效及失權原因,同時適用於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女。 本保單消滅之日,配偶及子女之權利亦隨之終止。 ※※自96年1月1日起,本險契約條款之「除外責任」修訂如下。另其餘各項條款部份依95年10月30日金 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之規範,採從新從優原則辦理。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第 3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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