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國泰人壽「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為第八級(含)以上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該創傷縫合處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任何一項醫療保險金給付者,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所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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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6年(含)以上 | 50% |

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一百倍,給付「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如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者,要保人並得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累計應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及「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累計應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及「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一條 至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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