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住院診療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但如轉入與轉出為同一日,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的十倍,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本契約「法定傳染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申請住院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之一擇優給付:
一、實支實付型
(一)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給付「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二)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給付「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醫師指示用藥。
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二、日額給付型—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日額給付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在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同一次住院之首次入院日期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者,該同一次住院僅得依條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約定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係申請條款第十四條之「實支實付型」或第十五條「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者,其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條款第十一條「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及「法定傳染病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的一千倍;「住院保險金」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每逢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於該保險單年度內未曾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而申領條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時,本公司按該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元以下無條件進位),給付「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若本公司於給付「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所列條件時,被保險人應返還該「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或由本公司自應給付之保險金中扣回。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十二)瓜胺酸血症第I型。 (十三)瓜胺酸血症第II型。 (十四)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 (十五)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 (十六)丙酸血症。 (十七)原發性肉鹼缺乏症。 (十八)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型。 (十九)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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