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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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本契約「總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付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收益人受領。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時,並以此累積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歷年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註1:「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2:「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1.25%,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最低承保限額50萬;
最高承保限額如下表:
| 投保年齡 | 保額上限 |
|---|---|
| 0~15 | 1,828萬 |
| 16~80 | 10,0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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