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於投保之保險單年度內:
(一)投保日起三十日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
(二)投保日起三十一日以後: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於續保之保險單年度內: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於投保之保險單年度內:
(一)投保日起三十日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
(二)投保日起三十一日以後: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於續保之保險單年度內: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保險費後,依照約定給付未到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第4頁,共7頁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不另為催告,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 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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