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但如為當次住院事…、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臺幣(元)
| 計劃別 | 計劃別1 | 計劃別2 | 計劃別3 | |
|---|---|---|---|---|
|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 | 限額 | 1,000 | 2,000 | 1,000 |
| 自負額 | 1,000 | 1,000 | 2,000 | |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限額 | 10萬 | 20萬 | 10萬 |
| 自負額 | 10萬 | 10萬 | 20萬 | |
|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限額 | 1萬 | 2萬 | 2萬 |
| 自負額 | 1萬 | 1萬 | 1萬 |
註1:「自負額」係指被保險人每次申領「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時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給付責任。
註2:被保險人申領「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以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者限正本理賠,且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於同一次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或其他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部分將不予給付,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註3: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或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以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醫療費用之65%,另扣除下列二款之最大值後之餘額後給付,惟仍分別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之各項保險金約定之自負額。(條款第十一條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之自負額以「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自負額」乘以住院日數為計算。)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者。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指附加本附約並記載於保險單之主契約被保險人。 二、「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續保日或自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 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 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十二)瓜胺酸血症第I型。 (十三)瓜胺酸血症第II型。 (十四)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 (十五)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 (十六)丙酸血症。 (十七)原發…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但如為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 手術則以其投保計劃別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二十為限,須扣除之自負額為各 投保計劃別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二十。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其投保計劃別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二十為限,須扣除 之自負額為各投保計劃別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二十。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五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主契約有效期間申請中途附加者,以主契約該保險單年度之末日為本附約保險 期間屆滿日。保險期間屆滿時,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 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 高為八十歲。 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調整本附約費率。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已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續保當時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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