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週年日至第二保險單週年日:每千美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二、第三保險單週年日以後:前一保險單年度「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
前項所稱「單位數」,係指將前一保險單年度「總保險金額」以每一千美元換算一單位後所得之單位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總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以身故當時「總保險金額」計算各年度「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以身故當時「總保險金額」計算各年度「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三、「總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總保險金額」計算各年度「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總保險金額」計算各年度「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三、「總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最低承保限額:2千美元。
最高承保限額:詳下表。
| 投保年齡 | 2年期 |
|---|---|
| 0歲~14歲 | 2 |
| 15歲 | 4 |
| 16歲~20歲 | 500 |
| 21歲~50歲 | 550 |
| 51歲~78歲 | 1,1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限額之計算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其計算匯率之時 點。該匯率按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但身故日非為三家銀行之營業日,則以次一營 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前項「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若因故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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