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國泰人壽「美利101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18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7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16歲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以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二、繳費期滿後: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時,並以此累積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三、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32條約定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時,依前款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104歲之保險單年度末的「總保險金額」(註1),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註2)加計利息(註3)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保單條款第20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總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註4)及保單條款第2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註5)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18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受益人。

註1:「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18條約定辦理。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15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註2:「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3:「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2.3%,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如欲了解其詳細計算方式,可查詢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退費範例說明。

註4:「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5年,最長為30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註5:「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約定分期定期給付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投保規定

最低承保限額:10萬美元。

最高承保限額:詳下表。

投保年齡單險累計保險金額(美元)
0~5080萬
51~6550萬
66~701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8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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