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1保險單週年日至第6保險單週年日:每萬美元保險金額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2.15%(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二、第7保險單週年日以後:每萬美元保險金額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13.3%(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單位數」,係指將保險金額以每一萬美元換算一單位後所得之單位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以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各年度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以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各年度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三、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第二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1:「所繳保險費」,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2:「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2.25%,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 日止之利息。如欲了解其詳細計算方式,可查詢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退費範例說明。
最低承保限額:1萬美元。
最高承保限額:245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