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前3保險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4保險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應繳保險費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保單條款第17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104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前3保險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4保險單年度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最低承保限額:10萬元。
最高承保限額:詳下表。
| 年齡/繳費年期 | 躉繳 | 2年期 |
|---|---|---|
| 0歲~15歲 | 50萬元 | 60萬元 |
| 16歲~70歲 | 9,000萬元 | 9,000萬元 |
※本險每人與「國泰人壽利益雙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 付型)」及「國泰人壽(新)威利益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投保保額累積通算最高9,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八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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