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104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5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註3)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7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16歲者,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時,並以此累積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16歲且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歷年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註1:「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2:「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1.75%,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註3:【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註4)」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75%)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註4:【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12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兩者較高者為準。
最低承保限額:3千美元。
最高承保限額:550千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