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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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險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應繳保險費總額」。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二十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限額之計算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其計算匯率之時點,該匯率按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但身故日非為三家銀行之營業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前項「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若因故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險單年度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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