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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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或「特別治療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要保人尚未請求的儲存生息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條款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三條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至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內,符合「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且接受「特別治療」者,本公司以首次接受「特別治療」日之保險單年度,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特別治療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接受「特別治療」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特別治療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接受二項以上「特別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別治療保險金」。
「特別治療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二十一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31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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