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國泰人壽「美愛康盈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外溢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人壽保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以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二、繳費期滿後或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時,並以此累積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人壽保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三、要保人依條款第三十五條約定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時,依前款方式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要保人尚未請求的儲存生息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條款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三條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提前給付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改按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之續期保險費至符合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效力終止時止,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及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如有依條款第十六條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改依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如有依條款第十六條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改依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二十一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如有依條款第十六條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改依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六項及第八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責任。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限額之計算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其計算匯率之時 點,該匯率按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但身故日非為三家銀行之營業日,則以次一 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前項「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若前述銀行有因更名、合併等情事發生,本公司得變更以存續銀行或當時法令所擇 定者為準,並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第6頁,共13頁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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