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國泰人壽「三高鑫安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0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二百倍。

前項給付總額上限到達時,本契約效力並非當然終止,契約的終止仍依第十條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百五十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如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並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各期保險費,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以領取一次為限。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得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以本契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第一項所稱「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零六倍」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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