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繳費期間屆滿日後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應按第十五條約定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
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應按第十五條約定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繳費期間內:無「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繳費期滿後:「基本保險金額」的九倍。
* 投保年齡:0歲~78歲。
* 繳費年期:2年期。
* 保險期間:終身。
最低限額:1千美元。
最高限額:投保年齡滿16歲以上為200千美元。
未滿16歲者為24千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6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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