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年齡104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一)第一至第七保險單年度,按下列兩項計算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第八保險單年度起,按下列三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註2)加計利息(註3)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註2)加計利息(註3)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一)第一至第七保險單年度,按下列兩項計算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第八保險單年度起,按下列三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註2)加計利息(註3)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千美元為單位)乘以「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一至第七保險單年度:無「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第八保險單年度起:第八保險單年度為3,500美元保險金額,之後每年以年複利百分之二點七五遞增所計得之金額,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4歲之保險單年度為止。
【註2】「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3】「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2.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最低承保限額:3,000美元。
最高承保限額:如下表所示:
單位:千美元
| 投保年齡 | 年期 | 投保年齡 | 年期 | ||||
|---|---|---|---|---|---|---|---|
| 7 | 10 | 20 | 7 | 10 | 20 | ||
| 0 | 47 | 47 | 48 | 8 | 59 | 60 | 60 |
| 1 | 49 | 49 | 49 | 9 | 61 | 61 | 61 |
| 2 | 50 | 50 | 51 | 10 | 62 | 84 | 147 |
| 3 | 51 | 51 | 52 | 11 | 74 | 98 | 172 |
| 4 | 53 | 53 | 54 | 12 | 88 | 118 | 177 |
| 5 | 54 | 54 | 55 | 13 | 111 | 148 | 182 |
| 6 | 56 | 56 | 57 | 14 | 148 | 187 | 187 |
| 7 | 57 | 57 | 58 | 16 | 193 | 193 | 193 |
※15歲以上一律為200(千美元)
註:法定年齡未滿15足歲者,投保始期自90年7月11日起,法定年齡15歲時之累計身故(壽險+意外險)保額限新臺幣65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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