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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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雖於被保險人身故時終止,但本公司仍應於被保險人身故日後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其身故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逐年給付「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為止。
依前項約定應給付之「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如未達五次者,本公司將持續給付至五次為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一次貼現提前給付該受益人 「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歲滿期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年滿期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一、受益人就本公司應給付而尚未申領之「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申請一次提前給付。
二、受益人依前兩項約定每次應申領之「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低於新台幣一萬元。
三、受益人於申領「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期間身故。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雖已終止,但本公司仍應於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其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逐年給付「遺族照顧殘廢保險金」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為止。
依前項約定應給付之「遺族照顧殘廢保險金」如未達五次者,本公司將持續給付至五次為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一次貼現提前給付該受益人 「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歲滿期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年滿期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一、被保險人就本公司應給付而尚未申領之「遺族照顧殘廢保險金」申請一次提前給付。
二、被保險人依前兩項約定每次應申領之「遺族照顧殘廢保險金」低於新台幣一萬元。
三、被保險人於申領「遺族照顧殘廢保險金」期間身故。
(1)年滿期(U9):
●繳費年期為5年者:15足歲至55歲。
●繳費年期為10年者:15足歲至45歲。
(2)歲滿期(U8):
●繳費年期為55歲滿期者:15足歲至45歲。
●繳費年期為60歲滿期者:15足歲至50歲。
●繳費年期為65歲滿期者:15足歲至55歲。
●繳費年期為70歲滿期者:15足歲至60歲。
| 保險期間 | 10年滿期 | 20年滿期 | 60歲滿期 | 65歲滿期 | 70歲滿期 | 75歲滿期 |
|---|---|---|---|---|---|---|
| 繳費年期 | 5年 | 10年 | 至55歲 | 至60歲 | 至65歲 | 至7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二條及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及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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