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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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意外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比例計算,逐年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惟本公司累計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之次數以十次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如有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如以前的殘廢僅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而未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本公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
一、以前的殘廢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本公司按合併後較嚴重之殘廢項目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
二、以前的殘廢非因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本公司按合併後較嚴重之殘廢項目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應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扣除之。
前二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三條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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