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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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額1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第一級殘廢時,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或喪葬費用、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給付。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一至六級殘廢時,按保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為準,依殘廢等級比例給付。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第一級殘廢時,若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下列方式給付第一級殘廢生活保險金:
A. 發生於第一至第五保險單年度內:給付保額的5﹪。
B. 發生於第六保險單年度後:給付保額的10﹪。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保額1倍。
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按本契約之預定利率貼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保單上所載保險金額及其相關之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等皆按比例降低。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第 24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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