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方式之一,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險單年度,按下列兩目計算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第七保險單年度起,按下列三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方式之一計算,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險單年度,按下列兩目計算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第七保險單年度起,按下列三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年齡104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千澳幣為單位)乘上條款附表一之「每千澳幣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每千澳幣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1~6年保險單年度:無「每千澳幣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第7保險單年度起:第7保險單年度為六千澳幣保險金額,之後每年以三百澳幣保險金額遞增所計得之金額,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4歲之保險單年度為止。
※「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3.1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投保規定
單位:千澳幣
| 投保年齡 | 年期 | 投保年齡 | 年期 | ||||
|---|---|---|---|---|---|---|---|
| 6 | 10 | 20 | 6 | 10 | 20 |
| 0 | 24 | 24 | 24 | 8 | 34 | 34 | 34 |
|---|
| 1 | 25 | 25 | 25 | 9 | 36 | 36 | 36 |
|---|
| 2 | 26 | 26 | 26 | 10 | 56 | 84 | 140 |
|---|
| 3 | 27 | 27 | 27 | 11 | 66 | 99 | 166 |
|---|
| 4 | 28 | 28 | 28 | 12 | 81 | 123 | 200 |
|---|
| 5 | 30 | 30 | 30 | 13 | 107 | 162 | 200 |
|---|
| 6 | 31 | 31 | 31 | 14 | 158 | 200 | 200 |
|---|
| 7 | 32 | 32 | 32 | 15歲以上一律為200 |
|---|
※法定年齡未滿15足歲者,投保始期自90年7月11日起,法定年齡15歲時之累計身故(壽險 意外險)保額限新台幣650萬。
自動轉帳:1%
集體彙繳件:5~19人可享折減1.5%;20人以上可享折減2%)
高保費折減(僅本項折減可與他項折減合併累計計算,詳下表)
| 單件主約年繳化保費(澳幣) | 折減比例 |
|---|
| 10,000~19,999 | 1% |
|---|
| 20,000以上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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