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年齡104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1~6保險單年度,按下列兩目計算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二)第7保險單年度起,按下列三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二、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2.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第1~6保險單年度,按下列兩目計算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二)第7保險單年度起,按下列三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二、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2.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6年期:0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80歲。
‧10、20年期:0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75歲。
| 投保年齡 | 年期 | 投保年齡 | 年期 | ||||
|---|---|---|---|---|---|---|---|
| 6 | 10 | 20 | 6 | 10 | 20 | ||
| 0 | 37 | 37 | 37 | 8 | 57 | 57 | 57 |
| 1 | 39 | 39 | 39 | 9 | 59 | 61 | 61 |
| 2 | 41 | 41 | 41 | 10 | 59 | 91 | 159 |
| 3 | 43 | 43 | 43 | 11 | 70 | 108 | 188 |
| 4 | 45 | 45 | 45 | 12 | 86 | 134 | 200 |
| 5 | 48 | 48 | 48 | 13 | 114 | 176 | 200 |
| 6 | 50 | 50 | 50 | 14 | 169 | 200 | 200 |
| 7 | 54 | 54 | 54 | 15歲以上一律為2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9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