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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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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