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但如轉入與轉出為同一日,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給付「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保險金」。
註1:各項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2,500倍。
註2: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以365天為限。
註3: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手術定義請參閱條款第二條之規定。
註4:「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項目:
「重大疾病」項目: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4.末期腎病變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特定傷病」項目:1.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2.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3.嚴重巴金森氏症 4.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5.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6.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7.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8.嚴重頭部創傷。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七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第 19 條 條款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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