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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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前項之完全失能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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