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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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3倍。
(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上述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五)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上述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繳費期間內:按每萬元保險金額於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自契約生效日及之後各保險單週年日起,逐年以年複利1%計算至當年度為止所計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繳費期滿後:按每萬元保險金額,自繳費期滿後之次一保險單年度起,每年以年複利2.25%遞增所計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4歲之保險單年度為止。
註2:「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3:「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如欲了解其詳細計算方式,可查詢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退費範例說明。
6年期:0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80歲
8、10、20年期:0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7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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