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條款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乘以手術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再乘以手術給付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接受條款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乘以手術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再乘以手術給付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滿七十歲者,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的三倍,乘以手術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給付「意外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意外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置者,本公司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乘以特定處置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再乘以特定處置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特定處置給付倍數最高的特定處置項目。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同一保險單年度之「特定處置保險金」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三的意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乘以意外創傷縫合處置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再乘以意外創傷縫合處置給付倍數,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條款第十一條之「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條款第十二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退還要保人,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已繳之表訂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之一千五百倍。另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其所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一千五百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第2頁,共26頁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十二)瓜胺酸血症第I型。 (十三)瓜胺酸血症第II型。 (十四)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 (十五)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 (十六)丙酸血症。 (十七)原發性肉鹼缺乏症。 (十八)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型。 (十九)…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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