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一(含)日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2.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以後的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急診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而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而後住院治療者,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回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入院(或急診、門診手術)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 | |
| --- | --- |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 6年(含)以上 | 50%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