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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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單上記載之保險金額Ⅹ保險期間所對應各該保險單年度百分比。
躉繳:7~30
分期繳:
3年期:7~9
6年期:10~20
10年期:21~25
15年期:26~30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如其殘廢情形符合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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