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註1)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16歲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以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二、繳費期滿後: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時,並以此累積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三、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時,依前款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退還依前述第二款計算歷年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104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4)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5)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註4)。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5)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上述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註6)加計利息(註7)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註6)加計利息(註7)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註6)加計利息(註7)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上述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1【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註2)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50%)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註3)所得之值。
註2【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12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2.50%),兩者較高者為準。
註3【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該保險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註4【當年度保險金額】指「總保險金額」(以千美元為單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之「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指:按每千美元為基礎,自第一保險單年度起,每年以年單利25%遞增所計得之金額,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4歲之保險單年度為止。
註5【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二)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註6【所繳保險費】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7【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2.50%,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單位:千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5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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