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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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險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險單年度(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險單年度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險單年度(含)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1.實際年齡未達15足歲:最低10萬元,最高69萬元;
2.實際年齡15足歲(含)以上:最低10萬元,最高9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5頁,共8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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